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天元廣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宗隆
- 送達代收人
- 何雲開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