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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楊甯伃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思猛

李明瑾

李鍵聲

李靜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竹縣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112年度稅簡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同法第98條第2項則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準此,上訴人不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3,00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13年7月11日112年度稅簡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予以補繳,逾期未予補繳或未完全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51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