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林家賢
- 當事人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52號 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補正原告公司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補正被告代表人:陳世鋒(關務長)。 (三)敘明訴訟種類及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日期文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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