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義豐泰汽車有限公司、金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58號 原 告 義豐泰汽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金偉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吳勇君律師 上列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台財法字第1121392835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 ,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