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義豐泰汽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金偉
- 訴訟代理人
- 王可文律師
吳勇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