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郭嘉
- 法定代理人金偉
- 原告義豐泰汽車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義豐泰汽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金偉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吳勇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 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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