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維徵、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張世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63號 原 告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維徵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張世棟 訴訟代理人 何婉蓁 劉宇珣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5日15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法 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