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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葉峻石
  • 法定代理人
    陳維徵、張世棟

  • 原告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63號 原 告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維徵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張世棟 訴訟代理人 何婉蓁 劉宇珣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5日15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法 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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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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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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