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13號原 告 黃仲立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銓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黃世傑
- 訴訟代理人
- 俞旺程
江美瑤
張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該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本案醫療法事件(原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74號),因認所適用之醫療法第84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236條規定,於民國107年6月5日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於112年8月15日修正後,本案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嗣因憲法法庭已於112年11月3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