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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劉正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154號

原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 律師
複代理人
宋雲揚 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黃月英

許慧貞

李沂縈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前因另案行政爭訟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經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乃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28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因組織調整,本件移由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接續審理。

二、經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08年度訴字第1328號事件業經原告撤回訴訟,而已終結,有該事件行政撤回狀、審理單在卷為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劉正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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