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水利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洪任遠
- 法定代理人宋德仁
- 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宋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水利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磨佳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