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唐一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186號

上訴人
原告
林谷峰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代表人
洪進達
訴訟代理人
周憲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2年11月30日(本院收文日),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加徵裁判費2分之1;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為適用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之上訴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予以補繳,逾期未予補繳或未完全補繳,本院將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18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