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18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林谷峰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 代表人
- 洪進達
- 訴訟代理人
- 周憲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2年11月30日(本院收文日),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加徵裁判費2分之1;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為適用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之上訴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予以補繳,逾期未予補繳或未完全補繳,本院將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