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謝國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270號 原 告 謝國龍 送達代收人:益誠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陳鴻甯 上列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不服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農訴字第112070355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7月31日112年度簡字第54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112年8 月15日行政訴訟新制施行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送案卷過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表明下列事項: 1.起訴狀首頁記載「原告謝國龍」、末頁具狀人載為「謝國龍」,惟逐頁蓋用「益誠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及「謝國龍」印章,然依所不服而提起救濟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所載,受處分人應為「益誠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若該公司雖解散但尚未清算完結,仍當應以該公司為原告,方屬適格之當事人,則本件應敘明並記載該公司為原告,及其設址、代表人姓名及住居所。 2.補正被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之代表人:邱垂章(署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