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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洪任遠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代 表 人
徐榮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益誠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8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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