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271號
- 原告
- 威碩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露仙
- 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代表人
- 何淑萍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民用航空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36、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民用航空法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13年3月2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0年度訴字第1273號、111年度訴字第390號、111年度訴字第477號、111年度訴字第65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99-100頁),因各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調解成立,有本院電話紀錄、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4號、112年度上字第274、546、685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7、131-135頁),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