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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民用航空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宜靜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271號

原告
威碩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露仙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被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代表人
何淑萍
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民用航空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36、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民用航空法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13年3月2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0年度訴字第1273號、111年度訴字第390號、111年度訴字第477號、111年度訴字第65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99-100頁),因各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調解成立,有本院電話紀錄、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4號、112年度上字第274、546、685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7、131-135頁),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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