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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家賢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278號

原告
旭竑電子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文山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二千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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