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林家賢
- 法定代理人林文山
- 原告旭竑電子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278號 原 告 旭竑電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山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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