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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鄧德倩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288號

原告
翔舜興精技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志添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律師

吳兆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尚待釐清,另如審理單所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士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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