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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蔡鴻仁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372號

原告
盛宏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誌謙
送達代收人
呂翊豪 住○○市○○區○○路0段00號A棟 00樓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何儀筠
訴訟代理人
謝昀眞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陳勁豪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112年9月22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14437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112年6月9日府勞職字第11260600501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聲請再開辯論,經本院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蔡鴻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慈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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