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372號
- 原告
- 盛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誌謙
- 送達代收人
- 呂翊豪 住○○市○○區○○路0段00號A棟 00樓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祥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蔣萬安
- 訴訟代理人
- 何儀筠
- 訴訟代理人
- 謝昀眞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陳勁豪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112年9月22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14437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112年6月9日府勞職字第11260600501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聲請再開辯論,經本院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