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盛宏有限公司、洪誌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372號 原 告 盛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誌謙 送達代收人 呂翊豪 住○○市○○區○○路0段00號A棟 00樓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何儀筠 謝昀眞 訴 訟 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陳勁豪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112年9月22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14437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112年6月9日府勞職字第11260600501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聲請再開辯論,經本院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法 官 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許慈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