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有線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黃子溎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48號

原告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真律師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田政展

張維珊

李獻德

上列當事人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109年度簡字第43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48號(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3號)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因認所適用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8條第2項,就違反同法第10條第1項裁處系統經營者之規定,有法律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改制為憲法法庭),爰於民國110年1月20日裁定命於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憲法法庭於112年12月7日裁定不受理在案,有該裁定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