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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有線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黃子溎

  • 當事人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48號 原 告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李佳真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 田政展 張維珊 複 代 理人 柯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4月12日下午14時30分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5月9日 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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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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