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48號
- 原告
-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林之晨
- 訴訟代理人
- 劉懷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真律師
- 被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耀祥
- 訴訟代理人
- 曾建豪
- 訴訟代理人
- 田政展
- 訴訟代理人
- 張維珊
- 複代理人
- 柯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4月12日下午14時30分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5月9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