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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有線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黃子溎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48號

原告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真律師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
訴訟代理人
田政展
訴訟代理人
張維珊
複代理人
柯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4月12日下午14時30分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5月9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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