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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工會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黃子溎
  •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孫世雄

  • 當事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杏美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杏中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65號 原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杰 原 告 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世雄 原 告 杏美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世雄 原 告 杏中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杰 上列四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65號之停止訴訟 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65號工會法事件,因認原告 等公司前因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不服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111年10月21日110年勞裁字第45號裁決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49號審理中,考量 上開案件係本件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歧義,業經本院於112年12月4日裁定命於前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前開案件於112年8月24日判決,兩造均不服而均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4年5月29日112年度上字第728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本院卷第41-73頁、第123-139頁)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 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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