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冠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陳冠穎(即老時光麵飯館)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0750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原告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法 官 林 家 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樓 琬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