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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郭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070號

原告
劉冰即筋爽企業社

林駿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07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郭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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