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85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超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正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85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856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85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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