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雪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093號

原告
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月葭(董事長)
原告
林譽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北市裁催字第22-AM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起訴狀應補正由原告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二、上開裁決之受處分人並非「林譽修」,原告林譽修應敘明有何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