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陳雪玉
- 法定代理人劉少川
- 原告芃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328號 原 告 芃川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少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提出經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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