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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陳雪玉
  • 法定代理人
    陳天來

  • 原告
    大和達人貨櫃屋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606號 原 告 大和達人貨櫃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天來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新北裁催字第48-RA721519C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具狀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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