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007號
- 原告
- 達鉅企業有限公司
-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 號00樓之0
- 代 表 人 李清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提出
書狀補正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
具裁決書影本。如以函文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