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18號
- 原告
-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林之晨
- 訴訟代理人
- 劉懷先律師
李佳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本件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已依規定繳納裁判費2,000元,嗣本件變更為通常訴訟程序,原告應依上開規定再補繳裁判費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