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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黃翊哲劉家昆唐一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0號

原告
傳真國際外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益煌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陳文章

邱珮容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訴訟代理人「邱佩容」更正為「邱珮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當事人欄被告訴訟代理人邱珮容記載為邱佩容,該部分所載顯屬誤寫誤繕之情,且未影響原判決意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劉家昆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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