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0號
- 原告
- 傳真國際外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益煌
- 訴訟代理人
- 吳弘鵬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章
邱珮容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訴訟代理人「邱佩容」更正為「邱珮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當事人欄被告訴訟代理人邱珮容記載為邱佩容,該部分所載顯屬誤寫誤繕之情,且未影響原判決意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