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子溎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鑫盛汽車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志旭
代表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張世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113年度稅簡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所明定,是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