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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邱士賓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連鴻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黎錠邦

上列上訴人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113年度稅簡字第7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75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