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陳宣每
- 法定代理人官群程
- 原告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官群程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以113年度稅簡字第93號判決在案,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 二、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 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 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本院係於114年11月13日收文,是否有上 訴逾期及繳納上訴費用之必要,請自行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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