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宣每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官群程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以113年度稅簡字第93號判決在案,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

二、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本院係於114年11月13日收文,是否有上訴逾期及繳納上訴費用之必要,請自行審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