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邱士賓
- 法定代理人曹俊元
- 原告祥雲報關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祥雲報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俊元 上列上訴人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113年度稅簡字第9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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