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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全民健康保險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陳雪玉

  • 當事人
    矽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95號 原 告 矽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衛部法字第11331601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8條規定,訴狀應補正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2.補正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石崇良(署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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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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