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9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矽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文傑
上列抗告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9日113年度簡字第19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95號
上列抗告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9日113年度簡字第19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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