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9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矽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文傑
- 相對人
- 即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代表人
-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9日113年度簡字第19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以抗告人逾越起訴期間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以原裁定駁回其訴。惟嗣查訴願決定書並未送達訴願代理人之住所地,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自行撤銷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