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436號
- 原告
- 金建華 住○○市○○區○○街00巷0號2樓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如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府訴一字第1136084535號訴願決定,應補正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姚淑文(局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