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0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冰即筋爽企業社
- 即原告
- 林駿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0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而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已逾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