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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余欣璇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856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超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正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85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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