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黃翊哲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909號

原告
簡沅致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北監宜裁字第43-QQ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上開裁決之受處分人為「恆仲交通有限公司」,並非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原告應敘明有何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恆仲交通有限公司」為原告,提出經該公司及其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即裁決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