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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黃翊哲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010號

原告
玖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綵沁(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裁決書或對於非屬行政處分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表明下列事項:1、記載「代表人」洪綵沁、及住所或居所。

2、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起訴狀記載「北市裁申第0000000000號」,如以函文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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