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240號 原 告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 代 表 人 吳世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Z335843G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起訴狀應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