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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雪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328號

原告
芃川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少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提出經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

章之起訴狀。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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