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328號
- 原告
- 芃川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少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提出經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
章之起訴狀。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