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606號
- 原告
- 大和達人貨櫃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天來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新北裁催字第48-RA721519C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具狀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處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