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622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A44072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訴狀應補正由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及代表人「劉源森」簽名或蓋章。 二、受委任訴訟代理人以自然人為限,且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之資格,原告委任非自然人「摩新國際科技有限公 司」為訴訟代理人,自不生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效力,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