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永運租賃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739號 原 告 永運租賃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號 0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北市裁催字第22-CZ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以書狀表明原告「代表人」梁永盛,及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