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739號
- 原告
- 永運租賃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號 0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北市裁催字第22-CZ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以書狀表明原告「代表人」梁永盛,及住所或居所。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