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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雪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9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宗廷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8日113年度交字第392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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