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劉正偉
- 當事人宏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3958號 原 告 宏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C31071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狀應記載原告宏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鍾梅禎及住所或居所,並補正被告代表人:張丞邦(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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