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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洪任遠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7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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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代表人
胡嘉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75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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