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7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布里斯廣告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胡嘉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75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754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75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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