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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有線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雪玉林常智黃子溎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18號

原告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李佳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本件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已依規定繳納裁判費2,000元,嗣本件變更為通常訴訟程序,原告應依上開規定再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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