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線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18號 原 告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李佳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本件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 已依規定繳納裁判費2,000元,嗣本件變更為通常訴訟程序 ,原告應依上開規定再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