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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劉正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7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謝秉舟

上列抗告人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4日113年度地訴字第27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7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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